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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历年常考的30个法律概念、10个特殊规定
添加时间:2019-06-13
法规 30 个常考法律概念
1、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 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2、 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3、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 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 合同。
4、 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为。
5、 地接社,是指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6、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7、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8、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9、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10、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1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12、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13、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 铁路。
14、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15、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1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判断)
17、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执行。
18、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19、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20、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21、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2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 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3、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4、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5、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 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6、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
27、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28、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9、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0、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 危害的事故。
10 个法律罚则的特殊规定
1、 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有虚假内容或作虚 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处罚。
2、 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 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 违反《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处罚。 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 旅馆未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
7、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 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9、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 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1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 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